酒店停车被窃由谁承担责任
2000年 1月31日,孙先生驾车出差到一家酒店投宿。大堂副理安排他 把车停在酒店的棋杆下,并由保安24小时值班看管。后车被盗。现请问他 能否向酒店索赔。
问题的关键是确定顾客与酒店副理有关保管汽车的约定的性质。
刚到酒店时,大堂副里将顾客的汽车安置在旗杆旁,并派保安24小时 看管,您同意了这种安排。此时,由于大堂副里的行为代表酒店,所以孙 先生与大堂副里的约定即是与酒店的约定。
由于酒店为旅客提供停车位、并负责保管车辆是服务内容之一。因而, 该项服务是酒店与旅客之间的服务合同中酒店一方的义务。确切地说,是 服务合同所确立的酒店一方的从属义务,与酒店为旅客提供保险箱、康乐 设施等服务的性质相同。依交易习惯,这种服务(义务)的费用(对价) 已经包含在旅客住宿费用中,而并非免费服务。所以,该酒店为旅客保管 汽车并不形成免费保管合同关系,该行为所形成的关系仍然是服务合同关 系中的一部分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(以下简称《合同法》)第60条“当 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”;第107条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 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”的规定,您的汽车在酒店看管时丢失,酒店 应承担违约责任。关于责任的承担,依据《合同法》第 103条规定“当事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,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,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 利益,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 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”,酒店一方没有履行对汽车的保管义务,至汽车 丢失,所以酒店应赔偿顾客的财产损失。

